一、认定条件
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、残疾人和未成年人,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1.无劳动能力2.无生活来源3.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
二、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
1.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
2.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
3.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
三、无生活来源的认定
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,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。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、经营净收入、财产净收入、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。中央、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,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,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、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,困难在校生的救助金、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、助学贷款,高龄津贴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、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,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在内。
四、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
1. 特困人员;
2.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3.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4.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5.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五、生活自理能力评估
1.自主吃饭
2.自主穿衣
3.自主上下床
4.自主如厕
5.室内自主行走
6.自主洗澡
六项指标全部达到的,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;有3项以下(含3项)指标不能达到的,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:有4项以上(含4项)指标不能达到的,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。
六、申请审核确认程序
1.个人申请或委托嘎查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
2.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受理、审批并确认。
3.市级民政部门审核。
七、办理时间、地点
请您于国家法定工作日的9:00-12:00,14:30-17:30,携带相关要件到各镇(街道)民政办公室进行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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